bwin官网研究生教学、指导与管理事故认定处理办法(校研字〔2017〕48号)
认定处理办法
(经2017年第11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维护教学秩序,严肃课堂纪律,强化导师管理,提高研究生指导质量,预防研究生教学、指导和管理工作中出现事故,并对已发生的事故进行及时、严肃、妥善处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教学、指导与管理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在研究生课程教学、考试、成绩考核、科学研究、论文指导以及相应的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由于责任人故意或过失,已造成或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的事件或行为。其认定及处理除特殊规定外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事故的认定
第三条 事故认定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理适当。
第四条 事故分为五类,分别为:A-通用、B-教学(含实验、实践、在线教学)、C-考试与成绩(含课程论文、作业)、D-指导(含科学研究、论文指导)、E-管理(含教学保障)。
事故按程度分为三级:一般事故(Ⅲ级)、严重事故(Ⅱ级)和重大事故(Ⅰ级)。
事故的具体分类、级别与内容见附件1。其他未列出的事故,可参照认定。
第五条 学校和各培养单位对研究生教学、指导和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并接受对事故的举报。
第六条 由研究生院牵头,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校学术委员会、人事处、后勤保障处、教学督导与质量管理办公室、现代教育技术与服务中心和各培养单位组成研究生教学、指导与管理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以下简称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受理事故的举报,并负责事故的认定和报批。
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第七条 一般事故(Ⅲ级)由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认定,严重事故(Ⅱ级)报分管研究生工作校领导核定;重大事故(Ⅰ级)报校长办公会核定。
第八条 事故认定之前,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应当告知责任人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责任人享有的权利,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九条 本单位发现的事故,由发现人或举报人及时填写《研究生教学、指导与管理事故认定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事故认定表》),由本单位对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并于10个工作日内提供事故调查报告和认定意见,报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核定。
非本单位发现的事故,应由发现人或举报人及时填写《事故认定表》交研究生院,由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和认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认定意见或报批意见。
第三章 事故的处理
第十条 对按程序认定的事故作出处理应出具事故认定处理决定。事故认定处理决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信息;
(二)事故认定处理的事实和证据;
(三)事故认定处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一条 事故认定处理决定应直接送达责任人本人,责任人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无法联系的,可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二条 事故责任人如果对事故认定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送达5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复议申请,逾期视为无异议。
复议期内,原则上不影响对原事故认定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 事故认定并处理后,《事故认定表》原件由研究生院存档,复印件送相关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 凡被认定为一般事故(Ⅲ级)的责任人,均由所在单位通报批评,当年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取消其参加当年各种与教学、指导或管理相关奖励的评审资格。
凡被认定为严重事故(Ⅱ级)的责任人,本人必须写出书面情况说明,由研究生院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当年年终考核只能评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取消参加当年各种与教学、指导或管理相关奖励的评审资格。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可予以停课一学期或调离原工作岗位的处理。
凡被认定为重大事故(Ⅰ级)的责任人,本人必须写出书面情况说明,由学校通报批评,当年年终考核评为不合格,取消参加未来两年各种与教学、指导或管理相关奖励的评审资格,并予以停课一年或调离原工作岗位的处理。
近两年内出现严重事故2次及以上或重大事故1次及以上的责任人,不能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职务。
第十五条 事故情节符合党纪、行政处分规定或违反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处分或交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凡因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的,由事故责任人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 对于出现事故的责任人,由所在单位研究,酌情扣除1-12个月的奖励性绩效津贴。
第十七条 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严重事故或1次及以上重大事故(本单位发现并按规定做出处理的除外)的培养单位或职能部门,酌情扣减其年终目标责任制考核得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涉密事故由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按本办法认定处理;涉及学术不端的事故由校学术委员会按本办法认定处理;在物业外包范围内发生的且属于物业责任的事故,由后勤保障处按《物业服务项目考核办法》认定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其他有关规定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事故分类、级别、内容明细表
2.研究生教学、指导与管理事故认定表
附件1
事故分类、级别、内容明细表
分类序号 |
事 项 |
级别 |
A-通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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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
传播违反宪法、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四项基本原则的内容或言论;散布流言蜚语或不良内容,危害学校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
Ⅰ |
A2 |
侮辱、歧视、打击报复研究生,对研究生造成人身伤害,威胁勒索研究生或收受研究生贿赂。 |
Ⅰ |
A3 |
隐瞒、包庇、袒护、纵容、怂恿研究生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 违反法律法规、违反校规校纪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违反校规校纪。 未进行批评教育或未报告培养单位。 |
Ⅰ Ⅱ Ⅲ |
A4 |
同一责任人在一年内出现3次或4次一般事故。 |
Ⅱ |
A5 |
同一责任人在一年内出现2次及以上严重事故或出现5次及以上一般事故。 |
Ⅰ |
B-教学(含实验、实践、在线教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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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 |
未经开课单位和教学主管部门批准(即未办理有关手续)改变教学计划: 擅自停课或找人代课。 擅自变动上课时间、地点。 |
Ⅱ Ⅲ |
B2 |
未按规定及时指定教材、参考文献或选用教材、参考文献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达不到教学基本要求。 |
Ⅲ |
B3 |
擅自更换制定教材或私自向研究生推销教材、参考资料或物品。 |
Ⅲ |
B4 |
收到教学任务书后一周内未向开课单位提交教学日历。 |
Ⅲ |
B5 |
实验、实践教学期间。 擅自缩短实验、实践教学时间达规定时间(按天计算)的1/4以上 擅自改变实验、实践教学计划安排 |
Ⅱ Ⅲ |
B6 |
不严格执行教学计划: 擅自减少课程教学学时4课时以上;擅自减少实验、实践项目;在线课程视频总时长教规定时长减少5%以上。 擅自减少课程教学学时4课时以内;上课过程中接打手机、办理个人私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活动或以布置研究生自习、在线学习、查找资料等为名随意离开教室或不上课;在线课程视频总时长教规定时长减少5%及以内。 |
Ⅱ
Ⅲ
|
B7 |
无正当理由,上课迟到、推迟上课或提前下课: 20分钟以上。 20分钟及以内。 |
Ⅱ Ⅲ |
B8 |
因擅离职守或指导错误,造成研究生在教学、实践或实验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
Ⅱ |
B9 |
在线课程,开课前未按规定发布课程预告或未按规定并发布教学视频。 |
Ⅱ |
B10 |
在线课程,未按规定并发布教学资料、未按规定设置课程讨论、课程资源未按规定更新。 |
Ⅲ |
C-考试与成绩(含课程论文、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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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 |
未按教学计划安排,随意自行安排课程结束考试。 |
Ⅲ |
C2 |
试卷命题错误或失当: 造成考试中断或失效。 未在考试前改正,对考生考试造成不良影响;未按教学大纲要求,偏离命题原则命题,题量偏少或试题偏易。 |
Ⅱ Ⅲ
|
C3 |
试卷印制或装订出现明显差错而影响考生正常考试。 |
Ⅲ |
C4 |
考前泄漏考试试题,或在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 |
Ⅱ |
C5 |
无特殊原因,主、监考迟到,考试中途擅自离开考场或接听、查看手机,看书,看报等: 20分钟以上。 20分钟及以内。 |
Ⅱ Ⅲ |
C6 |
主、监考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 致使考场秩序严重混乱或同一考场被巡视人员发现3起以上(含3起)作弊事件。 致使考场秩序混乱。 |
Ⅱ
Ⅲ |
C7 |
考试结束后,漏收或丢失考生试卷;丢失课程论文或作业;丢失成绩而无法弥补。 |
Ⅱ |
C8 |
不按教学需要布置作业、单元检测或不批改作业。 |
Ⅲ |
C9 |
对实习报告、课程设计(论文)出现大面积抄袭或伪造现象未发现或发现后不予制止。 |
Ⅱ |
C10 |
评阅试卷出现试卷评分错误或成绩提交后调整成绩达10%以上。 |
Ⅲ |
C11 |
呈报学习成绩: 弄虚作假。 教师未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完成试卷评阅或成绩批改、未按规定时间或规定格式报送成绩。 |
Ⅱ 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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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指导(含科学研究、论文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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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
研究生取得学籍后在规定时间内,导师未依据本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根据因材施教的原则,指导研究生制订个性化的培养计划。 |
Ⅲ |
D2 |
导师未定期听取研究生对学业情况和思想情况的汇报、检查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科研工作与学位论文写作计划执行情况: 少于每两月1次。 少于每月1次。 |
Ⅱ Ⅲ |
D3 |
未按规定对研究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 |
Ⅱ |
D4 |
导师离校半年以上者,未按规定办理对指导研究生的托管或转导手续。 |
Ⅲ |
D5 |
对存在的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 发现后不予制止或不予上报。 未对研究生进行学术道德教育。 |
Ⅱ Ⅲ |
D6 |
答辩未按学校规定程序进行。 |
Ⅲ |
D7 |
未履行监管涉密研究生的职责,导致研究生违反涉密纪律。 |
Ⅱ |
E-管理(含教学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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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 |
排课、排考或教室调度发生失误,未在接报后5分钟内做出安排,影响正常教学或考试秩序。 |
Ⅲ |
E2 |
由于管理不到位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未能按规定时间制定好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课表等或未分配好教学任务。 未能按规定时间公布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课表等或未分配好教学任务。 |
Ⅱ
Ⅲ |
E3 |
未经教学主管部门批准开设达不到开课人数的课程。 |
Ⅲ |
E4 |
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的研究生取得学籍三个月内,未组织其参与专业水平复查。 |
Ⅱ |
E5 |
研究生取得学籍后,培养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组织选导或未在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中完成导师研究生关系对应。 |
Ⅲ |
E6 |
已到上课时间,值班人员未打开教室。 |
Ⅲ |
E7 |
教师事前请假并获批准,相关管理人员未及时作相应安排,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
Ⅲ |
E8 |
由于管理与维护不到位: 导致教学、实验设备或设施出现故障,致使教学或考试延误20分钟以上。 导致教室或教学、实验设备或设施不能正常使用,致使教学或考试厌恶20分钟及以内。 |
Ⅱ 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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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9 |
未按规定将课程设计(论文)、考试成绩、实习报告、学位申请材料等资料整理存档。 |
Ⅲ |
E10 |
由于工作失误: 造成较多资料、档案、数据错误、混乱或丢失并造成恶劣影响。 造成较多资料、档案、数据错误、混乱或丢失。 |
Ⅱ Ⅲ |
E11 |
对本单位发生的事故隐瞒不报或对已发现、已被告知的事故不及时做出处理和反馈。 |
Ⅲ |
E12 |
擅自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位、学籍、成绩、处理、奖惩等各类证书、证明、文件等。 |
Ⅱ |
附件2
研究生教学、指导与管理事故认定表
责任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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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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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职务或职称(由所属单位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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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指导或管理具体内容 (发现人、举报人或单位简要填写,可附页) |
签 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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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单位 建议处理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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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教学、指导与管理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处理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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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 领 导 审批意见 (限严重事故以上) |
校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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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 意见 |
责任人签名: 年 月 日 |
注:1.本表原表送研究生院存档,复印件送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及相关单位备案。
2.“教学、指导或管理事故具体内容”栏简要填写,详情可用附件说明。